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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关于“安全距离”等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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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关于“安全距离”等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安全评价报告中“安全距离”的符合性。


自爆炸事故发生后,《安全评价报告》引起了不小的舆论关注点,在媒体的监督下,《安全评价报告》被低调公布。在分析安全距离之前我们先从《安全评价报告》上了解一下瑞海公司及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


《安全评价报告》P10显示:瑞海公司本期项目主要经营危险货物的拆、装箱业务及危险货物的储存,年货运量约5万吨,堆存期不超过40天。集装箱堆场的危险品重箱区同时存货体积不大于1000立方米。而该公司的仓库、集装箱堆场允许储存的物质涉及七大类共44种危险货物。


2类中的第2.1项的甲烷、液化石油气;第2.2项的氩气。


3类中的丙酮、汽油、二硫化碳、环己烷、环氧丙烷、乙醚、正己烷、丙烯腈、甲苯、甲醇、乙醇、乙酸乙酯、苯、苯乙烯、甲醛。


4类中的第4.3项的电石、钾、钠。


5类中的第5.1项过氧化钾、过氧化钠、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硝酸钠;第5.2项的过氧乙酸、过氧化甲乙酮。


6类中的第6.1项的环氧氯丙烷、环氧溴丙烷、甲苯二异氰酸酯、乙撑亚胺、氰化钠。


8类中的甲酸、磷酸、硫酸、硝酸、硫化碱(硫化钠)、氢氧化钠。


9类中的镍氢电池、二水二氯异氰尿酸钠、草酮母液、硅钙。


《安全评价报告》P152.5-1建筑物一览表显示:瑞海国际跃进路堆场总占地面积为46226.8 m2,包括仓库一(732.55 m2)、仓库二(251.84 m2)、中转仓库(3117.81 m2)和集装箱重箱堆场(12000m2)及综合楼、配套公用工程设施等。

1瑞海公司总平面布置图(来源于网络)


《安全评价报告》P55-563.6-3重大危险源与八个场所距离表及网友地图测量显示:瑞海公司货场距离西侧的天滨公寓970米,万科海港城居民楼600多米,距离西侧的海滨高速公路约310米,西侧的津滨轻轨东海路站420米,其结论是都符合要求。但在爆炸事故发生后,临近瑞海公司堆场的居住区中,距离约600多米的万科海港城以及750米左右的启航嘉园等小区居民楼受损严重。而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却只字未提。引起了很多媒体和网友的质疑。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标准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距离的概念主要有防火间距和卫生防护距离。但由于制定的目的不同,实践发现在预防重特大事故时有一定的局限性。如: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非爆炸性的火灾事故,以火灾预防和火灾初期扑救为目的来设定,不考虑危险物质泄漏后的毒性危害。其主要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防火间距一般不超过120米。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保障公众健康的角度设定的,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从车间或生产、储存单元的边界扩散至居住区范围内(对其他公共设施或民用建筑无要求),达到限制浓度的最小距离。其主要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8195)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超过1200米。


为此让我们先温习一下与瑞海公司相关的标准。


 


【标准再现】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自200151日实施)

6.1.1 地点设置

a) 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

b)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c)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根据《安全评价报告》,瑞海国际堆场占地面积46226.8 m2,属于“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因此应该执行1000m红线规定。但是GB18265-2000规定的是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的距离。根据百度百科这里的公共建筑物应该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不包含商住楼(商品楼)。


根据百度卫星地图及媒体报道情况来看,项目周边有居民区、公路、铁路,还有其它公共建筑物。从GB18265-2000标准看,由于在标准第6.1.1b)款项中提到了“居民区”,所以c)款项中的公共建筑物应该不包括居民区,且百度百科的公共建筑物也不包含商住楼(商品楼)。

2瑞海公司项目周边环境图(来源于安全评价报告截图)


在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大多数安全评价单位接受企业委托后现场勘察时往往只会考虑周边防火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全部考虑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包括存有典型有毒气体的项目)。同时大多数受评价项目的单位也不可能提供项目界区周边1000m范围内的现状平面图,目前国情还不允许,评价人员所能得到的项目周边位置图几乎都是从百度地图、Google地图等这些社会公共资源中获取。从《安全评价报告》P82.2-1项目周边环境图也可以看出,仅有天滨公寓,故《安全评价报告》未提及万科海港城等其他居民楼也无可厚非。


另外针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及的海滨高速公路和津滨轻轨东海路站也做进一步说明。还是先温习了解一下相关法规。

 


【法规再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自20117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发生冲突时,一般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的原则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自201171日起施行,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具有法的效力。GB18265-2000属于国家标准,自200151日实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故这里应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准,即瑞海公司距海滨高速公路的距离310m符合要求。


 


【法规再现】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自201411日起施行),200412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瑞海公司的安全距离应该执行GB18265-2000,即必须要满足1000米的要求,故瑞海公司与津滨轻轨东海路站420米,不符合安全要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已经废止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也就是说在201411日之前,应该执行200米的规定。当然,《安全评价报告》完成日期是20152月,应该执行1000米的要求。显然这里的结论与《安全评价报告》P55-563.6-3重大危险源与八个场所距离表中与西侧的津滨轻轨东海路站420米符合要求,存在原则性错误。这是《安全评价报告》错误之一。


关于安全距离这里很有必要提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46}中,也明确了在“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时,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由《可接受风险标准》确定”。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的第七条规定: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但《安全评价报告》全文在P108-110仅对压缩甲烷罐式集装箱进行物理爆炸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未能充分考虑其他品种的事故后果模拟,更未根据模拟计算情况确定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这是《安全评价报告》原则性的缺陷,也属于错误之二。


结合安全距离的问题,就报告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多说一点。大家都知道这份《安全评价报告》属于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该项目无疑也应该属于港口工程项目,其设计单位理应具有水运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或港口工程专项资质。但根据《安全评价报告》附件提供的天津市化工设计院工程设计资质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海洋行业(海水利用)专业乙级;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由此可以看出该设计院不具备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跃进路堆场改造项目设计资质,其出具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无效。为此,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核发的津交港建项目安审〔201319号文件也无效。这是《安全评价报告》错误之三。


这里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项目的合法化。虽然《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411日才实施,瑞海公司在20131219日就取得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也可以肯定的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是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是李克强总理已于2013817日签署了第639号国务院令,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于20130906 1059分公布。早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规划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规划部门理应按照最新的法规要求落实规划审批工作,但却未能通过限制规划仓储面积、仓储品种等措施来避免先天缺陷。设计单位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过程也应考虑周边安全间距的问题,中滨海盛在评价过程中应能发现,但却未能体现出来,这也是《安全评价报告》错误之四。


深入研究《安全评价报告》,或许还可以发现更多错误问题,同样也包括类似上文所述的原则性问题,由于时间和篇幅所限在此不一一阐述。我们不仅要认识到《安全评价报告》的真正错误所在,更要能从根本上去避免和解决那才是关键,切不可避而不谈或听之任之。


2017年11月20日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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