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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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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日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1811日起正式实施。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德文介绍,《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1130日由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原《条例》颁布施行10年来,对我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共759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急救援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张德文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我省安全生产水平;强化执行监督,努力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切实增强我省安全生产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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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蔡继发就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提出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加强条例的教育培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及时对照《条例》进行梳理,调整修改完善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确保相关规定制度合法化、规范化。蔡继发副局长就新《条例》的亮点、云南省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应急队伍的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从业人员权力保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介绍,新修订《条例》的“十大亮点”: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工作原则;二是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四是完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规定;五是强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要求;六是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七是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八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九是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将我省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1+3+5” 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有关内容写入条例;十是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陈林 供稿)




2018年1月4日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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